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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以外,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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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重大股权投资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保险集团(控股)和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一)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风险的;(三)资金运用违反关联交易有关规定的。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的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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