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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
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司法解释四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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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争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争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争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合同时除合同时,除合同的合同,用人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争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于使用者的原因3个月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要求解除竞争限制。
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的确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补偿金额或者标准,合理的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限制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 具体的补偿金额应结合员工在职时的岗位、工资收入、承担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等因素确定补偿金标准。员工应企业的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自愿限制择业,员工的生活质量不应因此受到影响,这应当作为确定补偿费给付标准的基本原则。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但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不得超过两年。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期和竞业限制期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如果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经济补偿按月支付。月平均工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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