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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所有税费是由你来支付,无争议。但是,本案中,因合同价格是32.5万,也是经过评估的,如果合同价格与评估不一致,则办理三证时是要按照...
您跟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按业主原来跟开发商签订的协议确定的价格,而现在卖给您的价格,肯定高于这个。这里面的差价部分,是没有发票的,实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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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面积超过3%,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如果你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在3%的面积内的误差你应按照合同价不足,超过3%的误差面积,你不用支付差价,这部分有开发商自己负担,你享有所有权。天然气初装费不合理,这些都包含在房价中的,不能另行收取。电力维护费也是没有的,其余的具体问题你可以详细联系律师咨询。
能,法律允许的误差是上下百分之三。 如前所述,期房的购房者一般是不可以退房的,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购房者是可以退房的。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异于认购书内容 商品房交易通常采用先签认购书后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从性质上讲商品房认购书属带未决条款的预约。由于合同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合同已经成立,对未决事项双方应继续谈判以签订本约。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与认购书条款不一致,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不合理,此时买方有权拒签,并要求返还定金。 (二)开发商未取得相应的批准、证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对商品房预售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预售的前提。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所签订的合同则没有法律效力,业主有权要求退房。 (三)开发商单方变更规划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果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单方变更朝向、面积、户型等规划、设计,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赔偿金。 (四)按揭未获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买方的事由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五)先卖后抵、一房二卖或先抵后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或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六)面积误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七)质量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八)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九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事实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并可向出卖人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九)迟延交房 实践中,开发商通常通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较低的交房条件(如交房条件不是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而是单项验收合格等)进行规避。 (十)逾期办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会对办证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因开发商原因致使超过办证期限未取得房产证,买方有权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支付赔偿金。对此开发商一般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设定相当长的办证时间(如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00天)进行规避。 以上就是对“期房可以退房吗”“期房如何办理退房”“期房退房的条件有哪些”所作的解答。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磋商达成的合意,无论市场发生何种变化,买卖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但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购房者在办理期房退房事宜时,应当寻求律师的帮助,因为能不能退房,必须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而普通老百姓很难完成法律要求的举证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第(二)款第4项约定: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其中第一种方式是“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第二种与第三种方式都是空白,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您在购房时选择了第一种方式,那么应在附件六中明确约定各种装饰装修及设备的价格标准,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开发商会说提供的装修现状与合同约定一致,合同约定的就是购房人看到的标准。因为标准不能确定,不能确定最初合同约定的价位标准,即使能做出现在实际装修价格标准的鉴定,但因没有合同约定的标准价位,因此无法做出差价,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装修的标准,那么主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按装饰、设备差价的赔偿是无法执行了,此条就形同虚设,没有任何意义,因此一定要在附件六中标明价位,否则购房人的利益是得不到保证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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