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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省中小企业工作、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全省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依照国家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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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增加信贷产品品种,推进服务创新,拓宽中小企业信贷渠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的征集、评估、公示、担保、风险控制和失信追究制度以及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制度,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发挥自主创新主体作用,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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