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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增加信贷产品品种,推进服务创新,拓宽中小企业信贷渠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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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贷风险补偿和补贴。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制定。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的征集、评估、公示、担保、风险控制和失信追究制度以及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制度,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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