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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出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第三方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三...
代位权诉讼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出庭,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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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债权人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能否直接接受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如下: 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之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到限制,但并未丧失。 (2)其次,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债务人只能起诉超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金额的债权部分。 第三,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除。 3、对于次债务人,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都没有影响。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 1、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可以。“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已经为不确定债权在庭审中确定化留下了操作空间。所以结论很明确:仅凭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不确定这一点并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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