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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可以拒签。 2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观点: 若公司是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
1、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劳动者发放补偿费。 2、没有支付保密补偿费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公司拒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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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辞退你必须按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当然如果公司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你或者多支付你一个月工资可以与你终止劳动合同。 二、公司辞退你后,必须支付补偿金。如你工作一年六个月以上,则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如你工作一年六个月以下,则为一个半月的本人工资。 三、收取押金是不合法的。 四、在你离职时,公司必须把押金、工资、补偿金在工作交接时支付给你。如不及时支付,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仲裁。
到收集证据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公司的做法完全合法。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1.1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2008.1.1至2014.12.31是正好7年,单位应当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1.1之前因当时没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单位不需要支付2008.1.1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就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总工龄(从劳动者入职之日算起)计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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