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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而根据该法第23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涉外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这两条规定同样适用于涉港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此外,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港澳同胞……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困难,我们仍应当予以解决。故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以上规定表明,香港居民回内地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内地人民法院可以立案受理。
要是在香港结婚内地也结婚算是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香港刑法规定的重婚罪:重婚罪,据香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5条规定,是指“任何已婚之人,於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时与另一人结婚的行为,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7年”。但是如在过去7年,丈夫或妻子一直没有出现,且得不到其丈夫或妻子仍在生的消息而再次结婚的人,或再次结婚时,已凭离婚解除上一次婚姻约束的人,或其前次婚因已遭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宣判无效的人,均不属重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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