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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被侵权人或其他证人有两个程序性规定,需要注意:一是按规定出示工作证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
受害人是因自身人身、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利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其他证人是指通过其他方式听证或了解案件的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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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你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第一百九十一条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第一百八十一条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一百八十四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在讯问被害人的时候,可以要求被害人到公安部机关提供证言,同时根据规定询问被害人时应当单独个别进行。但是如果做笔录的时候在关键的地方和你们说的不一致而又要你们签名,那么公安机关就违反了上述条款的规定,你可以不签字同时可以要求重新录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的程序上对有管辖权的案件没有本地外地之分。因此这一点你无需多虑。(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受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侦查活动。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但是,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其他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因此询问时,既要看到他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又要考虑到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对被害人的陈述,既要认真听取,又要注意分析是否合乎情理,有无夸大情节。对于被害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应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障。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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