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受害人是因自身人身、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利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其他证人是指通过其他方式听证或了解案件的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询问被侵权人或其他证人有两个程序性规定,需要注意:一是按规定出示工作证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其一,询问证人过程的效率。诉讼双方处于对立地位,对证人的发问有很强的竞争性,为争取最大利益,必然会从证人口中努力找寻有利于自己的证言,甚至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导致证人作证过程拖沓,影响庭审程序正常开展。法官应注意引导当事人紧密结合案情向证人发问,保证庭审过程顺畅。 其二,证人作证的实际效果。能否充分发挥证人作证功能,对证人的询问至关重要。但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或一时疏忽,当事人在询问过程中遗漏了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重要问题,证人出庭的实际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这样的情况下,法官作出补充发问就显得尤为必要。 其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衡。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参与诉讼的能力有所增强。但总体来看,当事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实现自身权利的能力参差不齐。特别是一方委托了律师,律师施展其专业技巧询问证人,获取最有利证言,而另一方由于种种原因未委托律师,自己亦不懂得如何向证人发问,则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对于这样一种事实上的不公平,法官显然不能熟视无睹。 其四,法官中立地位的保持。法官在庭审中主要应担当起庭审组织者的角色,通过庭审被动地查明案件事实,不宜对涉及案件事实的问题作过多询问。
《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二款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没有进行规定,且其规定是“可以”。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修改和增加了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的询问主体和程序问题,且其规定是“应当”。从法理上看,《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处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根据“对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法条发生竞合、冲突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法理原则,对于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毫无疑问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除了询问时以外,监护人在其他时间无权会见,律师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
1、用别人名额买房子要注意订立借名买房协议,写明借名原因、购房款的支付方式、贷款的偿还方式、房屋的权利归属等事项,注意采取措施防止名义买房人处分房屋。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2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284人已浏览
4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