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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第32条...
一、辞职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满后劳动者提出辞职,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二、工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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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对试用期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合理合法的试用期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法》第25条关于用人单位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指劳动者实际上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要求的条件和标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文件对此由专门的规定。 其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出于对劳动者保护制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一)用人单位招工要求的条件和标准要进行明示,不能没有理由任意解除。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必须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单位只是简单的认为试用期内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对于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最好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对员工的管理和避免劳动争议难以举证的问题。同时录用条件和招聘条件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可把两者的概念混淆。 (二)试用期内,劳动者要具备自我维权的心理素质和法制观念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仍然应当遵守法定的各项劳动标准,如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加班费等规定。尤其是社会保险应该按月缴纳,做一个月的工也要缴纳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2、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3、试用期限要合法 试用期约定与劳动合同期限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规定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之间的关系,主要也是为了对试用期的约定加以限制和规范,对于短期间合同,可以在合同期内互相了解,一般不需要设立试用期,也为了防止一些企业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频繁换人,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试用期内特殊的权利 主要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的要求。而用人单位除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外,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前30天的约束。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签订试用劳动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在试用协议中,技术秘密所有者称授权用方,拟引进技术秘密的一方称试用方。 2、试用权。试用权有独占试用权和非独占试用权之分,在独占试用权的情况下,授用方不得在试用期内与第三方签订相同内容的试用协议。非独占试用权,试用方只有优先选择权,不能阻止授用方与第三方签订相同内容试用协议。 3、技术披露。该条款明确规定,技术秘密所有者披露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和情报资料的范围,其数量应满足引进方试用技术和经济评价的需要。 4、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最多不超过1年。在试用期限界满前,试用方必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选择。如未选择签订正式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解除,试用方仍必须承担保密和不试用义务。 5、试用费。试用方必须支付一定量的试用费。如试用方决定签订正式合同,已付试用费可从将来的使用费中扣除。 6、保密和不使用义务。在试用期内,试用方不得将向其揭露的秘密情报资料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评价以外的目的。有的试用协议还规定,在试用期内,试用方未选择签订正式合同。试用方应将所以资料归还给授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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