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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姓名或名称; (五...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分为三类:(一)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若有缺少,则章程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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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相对记载事项,并不导致票据的直接无效。 一.商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二、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 (2)付款地。 (3)出票地。
发行的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收款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法定必须记载的事项是支票的文字。这是为了确定票据的性质,使当事人容易识别,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指出票人作出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已经提前打印在支票上,如请从我的账户中支付上述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发票人不需要在支票上写其他同意的文字。(3)确定的金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在记载确定的金额时,应当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并且二者必须一致。如果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者票据金额有更改的情况,则该票据无效。发票人发行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支付人实际存款金额。否则,就是空头支票,支付人不支付。(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是指接受委托,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五)发票日期。指出票人发票的日期,必须在支票上记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日期不得变更,变更的票据无效。如果票据载明的出票日期有所更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票据付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6)发票人签字。根据《票据管理实施方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事件的若干问题规定》的规定,发票人在支票上签字,发票人为公司时,应与该公司在银行预约签字一致的财务专用印鉴和印鉴,盖法定代表人或许可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发票人为个人时,应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约签字一致的签字或盖章。如果出票人在支票上加盖公章不是在银行预留公章的,签字人也要承担票据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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