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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有哪些陷阱?

2023-06-12
1.试用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 很多用人单位都会采取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的方式,一般在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等同于合同期等表现形式。 2.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 某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之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些用人单位经常会以“试用期考核不达标”“试用期太短,考察不全面”等为理,擅自在原试用期届满后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很多用人单位都会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出现“零工资”试用。不排除有一些还要交费试用! 5.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但是劳动者往往不懂或不敢提出异议。 6.试用期内随意辞退职工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很多职工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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