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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存在的法律风险(1)人的信用风险。如果借款是信用借款,那么事先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就显得十分重要;(2)没有担保的风险。...
1、委托贷款的相关风险:代理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代理人不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的风险;或者代理人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将贷款据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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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贷风险主要体现于企业在外部通过委托贷款获得资金的活动中。由于受托的金融机构在整个委托贷款的业务中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一定手续之外,不会对任何的形式的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委托贷款中,借款人到期能不能如约偿付借款的风险就直接落到了委托人身上。而往往委托业务的风险承担者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委托贷款与银行贷款的审批不同,从贷款的投向到审批没有一套科学、系统、严谨的程序,也相对缺少统一、规范的标准。因此在无形之中加大了委贷可能存在的风险。其次,在委托贷款中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委托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来代为发放贷款,在整个委托贷款的过程中,银行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加之银行从中收取的手续费只是按照贷款额的固定比率收取。同时银行不必对此贷款承担风险。因此在该业务中,银行缺少一定的积极性,在监督贷款的投放和收回上缺少动力,导致了在委托贷款的监管上出现漏洞。而最终的风险压力还是加在了委托人身上。《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对贷款人的限制: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委托贷款的相关风险:代理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代理人没有良好信用记录的风险;或者代理人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将贷款视为现有风险。
委贷风险主要体现于企业在外部通过委托贷款获得资金的活动中。由于受托的金融机构在整个委托贷款的业务中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一定手续之外,不会对任何的形式的贷款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委托贷款中,借款人到期能不能如约偿付借款的风险就直接落到了委托人身上。许多委托业务的风险负责人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委托贷款与银行贷款审查不同,从贷款方向到审查没有科学、系统、严格的手续,相对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因此,在看不见的情况下增加了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其次,在委托贷款中,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委托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代替贷款,在委托贷款的全过程中,银行一直处于被动地位。此外,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只按贷款金额的固定比例收取。同时,银行不必对这笔贷款承担风险。因此,在这项业务中,银行缺乏一定的积极性,监督贷款的投入和回收缺乏动力,委托贷款的监督出现了漏洞。最终的风险压力加上了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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