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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申报工伤时限是30日,个人申报工伤时限是1年。 48小时是你当地的劳动局、社保局或者安监局的自行规定的事故报告时...
并不是的,工伤认定申请是最长时间为一年。但是需要在受伤时送往医院的首次诊断证明作为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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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也是可能认为为工伤的。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原来《试行办法》中规定的,但是《试行办法》并未废止啊,其仍然还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对“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也不太合理,现实中有有可能回出现以下情况,导致全身瘫痪,象这种情形能认定为工伤吗,职工突发疾病如果没有死,完全可以利用现代的先进医疗手段,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有这样一个规定:“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尽力使职工抢救过程拖过48小时——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脑死亡的鉴定标准,因此在技术上要达到这一点并非难事,视同工伤。”在实践当中?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我碰到这这么一个案例,说有个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脑出血:“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虽然以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4款曾规定,如果单位为了不让患病职工认定为工伤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申报工伤时限是30日,个人申报工伤时限是1年。 2、48小时是你当地的劳动局、社保局或者安监局的自行规定的事故报告时间,也就是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向上汇报,以便及时调查、掌握相关事故信息、证据。这个事故汇报时间和正式的提交材料申报时限不是一个概念。出了事应在第一时间汇报,正式申报给准备时间。
工伤申请的时效并不是48小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以,单位这样说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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