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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的哺乳期是一年,满一年之后,工作状态就必须回到正轨。女职工哺乳期满后,确实有困难,要求婴儿继续哺乳的,各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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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如果待岗的话,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具体的可以协商,或走仲裁。
不可以的。你可以就此情况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您单位与您解除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依据本法的规定,您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按照您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休病假根据以上规定,是一种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间,通常说法就是不上班处于休息状态。而法定1小时哺乳时间,指的是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用于哺乳。 3、你的问题哺乳期休病假,是否享受这1小时的哺乳假?你应该是问这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是否可以折抵病假的时间。从以上规定看,是不能折抵的。按照以上规定,1小时哺乳时间是在上班时才能享有,如果请假就不上班,不上班就不能享有这个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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