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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有:债权在破产案件被受理之前就已经存在,债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申报和登记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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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债权人大会召开的条件是:债权人的主体资格经人民法院审查已经确认,债权人的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成立,债权人的债权于法定期间内已经申报和登记。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要开多少次是没有规定的,但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法院应当在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完成债权人资格的审查工作,因为此时债权申报的期限已经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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