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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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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有:债权在破产案件被受理之前就已经存在,债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申报和登记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破产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是: 1.破产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召开; 2.除第一次外的债权人会议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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