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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职务原因,国家工作人员应避免与他有职务关系的当事人进行财产交流,这是他们交友的基本原则,应成为一种规范,这是国家廉政建设的要求。只要在职务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收受财产,原则是不允许的。金额符合法定标准的,可以定罪,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条件的,可以受贿。如果可能影响公务活动动的,可以认定为贪污。
从行为上来看,收受礼金和受贿的区别就可以区分开来,受贿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受贿行为还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为他人所谋利益三种情况。比如,下级找到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表示请其在职务问题上多关照并送给财物,该副书记答应并收受财物的,不需实际实施即可构成受贿犯罪。与此相较,收受礼金行为则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也就是说,收钱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实施和实现为送钱人办理任何事项,送钱人在送给礼金时,也没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例如,春节期间下属看望县委副书记,并送给其2万元。该副书记从未为下属办事,下属送钱时也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对此应认定为收受礼金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在年节假日期间多次收受财物,最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的,则所有钱款计算为受贿。
收受礼金罪”是为解决针对官员进行感情投资而拟定的罪名,该罪名自被拟定公开以来一直备受瞩目,而对于该罪名的量刑标准更是让各大媒体、网民饱受期待。据相关媒体报道,10月27日至11月1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该修正案有望对该罪名加以明确。 就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收受礼金罪量刑标准,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特别是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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