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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上来看,收受礼金和受贿的区别就可以区分开来,受贿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受贿行为还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为他人所谋利益三种情况。比如,下级找到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表示请其在职务问题上多关照并送给财物,该副书记答应并收受财物的,不需实际实施即可构成受贿犯罪。与此相较,收受礼金行为则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也就是说,收钱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实施和实现为送钱人办理任何事项,送钱人在送给礼金时,也没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例如,春节期间下属看望县委副书记,并送给其2万元。该副书记从未为下属办事,下属送钱时也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对此应认定为收受礼金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在年节假日期间多次收受财物,最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的,则所有钱款计算为受贿。
收受礼金罪”是为解决针对官员进行感情投资而拟定的罪名,该罪名自被拟定公开以来一直备受瞩目,而对于该罪名的量刑标准更是让各大媒体、网民饱受期待。据相关媒体报道,10月27日至11月1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该修正案有望对该罪名加以明确。 就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收受礼金罪量刑标准,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特别是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自辩。
1、受贿人与实际收受财物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密切是判断是否存在受贿故意的重要依据。通过研读案例,我们发现实际收受财物的人员与被告人之间多为夫妻、父子(女)、兄弟关系或胭亲关系,少部分为非正当两性关系。 2、实际收受贿赂的人对是否有明确受贿人的指证直接影响受贿故意的判定。 在这类案件中,实际收受贿赂的人对受贿人知道或授意收受贿赂款的直接 指证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受贿人事后知情的情况下,实际收受贿赂人的指证更为重要。 3、受贿人事先不知情,事后知情或默认且客观上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何谓“事后知情”一般表现在实际收受贿赂的人明确告知,受贿人未表示反对或默认许可并谋取利益的;除此之外,受贿人在案发后为了规避刑罚,通过补写借据、退还受贿款、事后串供、对行贿人态度的转变等行为也可推定被告人存在受贿故意。 4、行贿人代为支付嫖资、代偿赌债、代偿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时,部分法院认为因为属于非法交易、没有流通价值,受贿人在所获得的利益不符合法律规定,则认定不构成受贿罪,但大部分法院认定行贿人为受贿人代付嫖资、赌资、高利贷的行为也构成受贿罪。 5、受贿人与行贿人存在长期、持续的行受贿关系并达到一定默契,行受贿双方并不需就每一次受贿行为达成具体的合意,受贿人只需具有概括的受贿故意,法院就会认定受贿,且受贿数额以实际收受的数额为准,而不论受贿人事先是否知情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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