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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是可以出租的,这个和集体成员承包的概念不同。准确的说,这个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门由农村土地承包法来规制。出租给本村集体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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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租赁变更合同判决书:原告:吴*祥,男,193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兵,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心妮(吴*兵之女),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吴*祥与被告吴*兵土地租赁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吴*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吴*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二〇xx年xx月xx日代书记员(洪*贞)
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给第三人的; 2、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在原租赁期限内,继受房屋的租赁权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即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主要是本经济组织成员,只有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土地,才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承包,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承包时,经本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也可以承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第二,土地租赁属于土流转的范畴,即土地承包方对外出租所承包的土地,承租者可以是本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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