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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
凡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刊登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其广告: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 (二)在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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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风险提示:发布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销售广告纠纷双方可以先进行私下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销售协议申请仲裁或者民事诉讼。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不得以同样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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