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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上的劳动合同法条例规定,自动离职后劳动合同算解除了。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用人单位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 对于这种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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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不能视为解除劳动合同。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而自动离职的运用主体只是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根据法律上的劳动合同法条例规定,自动离职后劳动合同算解除了。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用人单位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 对于这种自动离职的员工,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而且员工在离职前最好是将工作交接完。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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