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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如果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者符合法定解除条件,那么合同可以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在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主张不超过一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一般按照合同标的额的20%确定赔偿金,具体标准可以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同时可以根据违约情形来判断实际损失。造成的损害比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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