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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债权债务关系则是指不存在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权利,债务则是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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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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