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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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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通常有相对比例金额和固定金额两种方式。相对比例是取投标总价作为计算基数。为避免招标人设置过高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同类型招标项目对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均有相关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勘察设计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科学认定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究竟归谁所有,首先必须要弄清楚“设置”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和目的,我们知道,“投标保证金”是基于实际工作中的多种需要而设立的,是防范投标人违约、保障招标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1、投标保证金是防范投标人随意放弃其中标资格的重要措施。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标采购活动,就是要求所有的投标人能够一视同仁地进行投标竞价,对此,如果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没有任何“约束”措施,那么,有些投标人就会肆意或恶意竞价,而在“中标”后,一旦他们发现自己的报价太低时,就会随意“放弃”其中标资格,这样就会严重地影响和干扰了招标采购工作秩序,因此,设立“投标保证金”是防范投标人恶意竞标,进而又随意放弃中标资格的一种防御性措施。 2、投标保证金是遏制投标人暗中作弊的重要举措。在具体的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人可能会向有关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等进行暗中行贿,或与其他投标人共同高价围标,或想方设法排斥外地投标人等等,从而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或以其他各种不正当手段侵害采购人的权益等。对此,设立投标保证金也是对投标人发生的这些行为进行源头性防范和遏制。 3、投标保证金是维持正常投标秩序的调节器。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所投标书后,在其开标及评标过程中,为了维持开标、评标现场的秩序,避免少数投标人的干扰,就可以使用“保证金”来作控制少数投标人的“情绪”或“过激”行为,凡作出过分或违规行为的,或严重干扰开标或评标现场的投标人,就可以没收其保证金以示对其作出处罚,这样就能促使投标人严格遵守招标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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