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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使用权不可以转让。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
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不得随意转让。公共租赁住房是为城镇低收入群体而建造的。申请人对申请条件和流程有非常严格的限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只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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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不能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是严格规定的,租客不能转让或转租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由租客自己居住。
一般可以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人转让权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转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但权利属于债权人本人的除外。
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但可同步进行政策购房和上市交易。 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由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房的转让和交换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另外,下列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第 1、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第 2、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的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第 三、产权不明晰的 第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第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第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第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第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第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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