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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从工资中扣除服装费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工作服,视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所以提供工服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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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这种费用肯定不能从员工头上扣!现在企业为了企业形象,都有自己特色的企业工作服等,新员工进入公司工作后,就发工作服、工艺鞋、手套等防护用品。发这些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公司形象的需要,也算是员工福利之一。不过,当时公司一般都会收了工作服的押金(在第一个月工资中扣除。但有不少公司却事先要员工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是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工作服这些物品应该是公司无偿提供给员工的,就像公司提供的办公桌、电脑、办公用纸、笔等。而且它们属于劳保消费品,时间一长,是会损坏的,因而所交的押金一般在三个月或半年就该无条件退还。
不合法。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是劳动,如果公司认为工作服为必要劳动工具,则该劳动工具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营运成本,该成本绝对不可转嫁于劳动者。 实践中,不少生产型企业或服务型企业会收取所谓的折旧费、押金等等,实际这些均属于违背法律之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控告。
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工作服、安全帽等相关福利或者劳保用品,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视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能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不能将其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对此《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有规定。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后,用人单位可要求其归还工作服,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扣除职工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扣除工资,应当无条件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否则,劳动者可凭被扣钱的收据等证物,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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