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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二)从事劳动保障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四)劳动监察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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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劳动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主管部门中聘请劳动法律监督员,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作。律监督员的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统一颁发。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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