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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的主要权利是检查监督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义务是按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依其联责范围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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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咨询的个人竞得土地签订出让合同不按时的后果有了以下回复。各地的政策都不太一样,可以直接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或者在内部先签订。
《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於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国家」是个抽象概念,由谁代表「国家」行使主体权利呢?大陆「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在此要特别提醒台商朋友注意,在大陆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是只有市、县级的土地管理部门才有资格签订。而与村一级的政府或相关单位签订都是不合法的,也不受法律保护。村一级的土地属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吗?集体所有土地在未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前,其土地使用权不能出让。只有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後,该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拒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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