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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代位权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也叫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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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工行某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为余某的该笔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余某与工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合同》,中保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为此提供了保险。中保公司以已代余某清偿了向工行所借的贷款,又取得了工行对余某享有的债权为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原审法院判决由原审被告运输公司偿还原审原告中保公司代余某归还尚欠工行的贷款本息;原审被告余某对原审被告运输公司归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运输公司对原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全案事实的情况下,撤销了原审判决,变更原判决为由余某偿还中保公司代其归还尚欠工行的贷款本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最终免除了运输公司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律师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符合事实的、合法的、也是公正的。理由主要是:一、因余某欠工行的贷款本息,已由第一被上诉人中保公司代为偿还,工行的该笔债权已全部得到了实现,故工行与中保公司不存在所谓的转让“债权”,中保公司以取得了工行对余某享有的债权的理由就缺乏事实根据。二、中保公司对余某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中规定主张有关权利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本案中,运输公司只是为余某在工行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并没有为余某与中保公司的保险合同中提供保证担保,中保公司向运输公司主张该笔债权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ttttt
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当事人可以协商、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代位权问题。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不能吸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为同一法院的,则发生管辖竞合,由同一法院另案受理,等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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