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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了相应的保修期限,具体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1、经销商“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承担连带责任 2、所谓“应知”可以从销售价格明显、不正常的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渠道非正规等这些方面判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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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卖方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卖方应当承担责任,虽然卖方没有过错,但卖方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应商,卖方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卖方对产品缺陷有过错,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缺陷产品的供应商,法律认为这本身就是卖方的过错,因此卖方也应承担责任。
雇员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与雇主之间是雇佣劳动关系,雇员的行为是为雇主谋取利益,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民事赔偿当然是由雇主承担。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了相应的保修期限,具体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因此,只要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就要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至于缺陷是由于施工、勘察还是设计单位的原因造成的,那是开发商和这些单位之间的问题,和购房者没有关系。如果超过维修期,维修的责任就在物业公司,它可以申请维修基金来进行维修,别忘了我们在办理产权的时候都缴纳了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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