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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年假不适用退休人员。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建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作为劳动法规范围内的年假不适用于退休人员。
具体退休时间没有规定。退休再就业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聘人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然后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在的行为或者状态。包括: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工作时间;受聘人员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申请回原单位从事同类或不同类型工作;受聘人员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择业,在原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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