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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是否可以当庭演示证据?

2024-11-10
在处理劳动仲裁案件时,通常在提交仲裁申请的同时,当事人也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资料。在正式开庭审理过程中,经首席仲裁员批准,当事人方可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决定不再组织质证。但是,如果这些证据对案件的关键性具有重大影响,仲裁委员会通常会给予当事人额外的3至5个工作日来进行补充,然后再次安排开庭进行质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时需要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如果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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