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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和报复陷害罪有什么区别

2022-06-29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司财物、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首先,两罪侵犯的客体不一样。报复陷害罪侵犯的主要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力,而滥用职权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第二,两罪的客观方面不一样。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个方面缺一不可。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但并不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最后,两罪名的的主观方面不一样。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报复陷害罪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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