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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但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
有。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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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视为已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即第一份是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第二份是2017年1月10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第二份劳动合同是与新公司签订的,期限为2017年1月10日至2019年6月30日,而不是你认为的把合同结束期限延长了近2个月。r如果没有变更后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则应视为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并改名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r而第二份劳动合同的签订,则意味着第一份劳动合同终止,新的劳动合同始自签订之日,终于合同期限约定。r按照法律规定:第一份劳动合同终止是因为单位合并,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即1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变更时,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这时劳动合同无法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合同未到期,单位单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无法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不得变更,不能视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人民法院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调整拥有最终的裁决权,但是,否定调整岗位行为有效性必须以不干预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为限。在目前情况下,这个界限还较为模糊,而用人单位作出调整劳动者岗位的理由也多种多样,给人民法院判断用人单位调岗调薪行为的合理合法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过程中存在诸多瑕疵,更加激化了纠纷。我们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应当着眼于双方利益的平衡,在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过度干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重新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固有权利。因此,我们认为,考量对劳动者岗位调整的行为,必须在双方充分协商谅解的基础上,考虑其是否符合合理性、必要性、及时性的要求,并且符合一定的程序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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