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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商车费改后,车损险的保障范围主要是: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车损险其实就是指被保险的或者是被保险的人允许开车的人在开被保险的车辆时发生的在保险范围内的交通事故,从而造成被保险的车辆受到损害,保险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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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所以车辆损失可以申请代为赔偿,而人员受伤不能享有代为追偿权的。 代位赔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车主)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保险公司)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车主)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
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三)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交强险和车损险没有可比性,交强险是赔除被保险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本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车损险赔偿的是本车损失。有可比性的是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为这两个险种都是赔偿第三者的损失的。不同的是交强险只按有责无责确定赔偿限额,三者险则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交强险在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三项有责和无责赔偿限额内分别计算,三者险则在责任限额内根据责任比例、扣除相关免赔率等规定计算损失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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