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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滞纳金安原来的计算方式计算。 如果处罚被撤销,当然就不存在交罚款和滞纳金的问题了; 如果维持,就...
不服加收滞纳金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滞纳金、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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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加收滞纳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你能采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因此,企业若对加收的滞纳金存在异议,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滞纳金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加处滞纳金不属于行政行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本质上是对行政相对人不积极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不积极改正行政违法行为而给予的执行罚; 是一种间接性强制执行的方式,其目的是为了督促行政相对人尽早接受行政处罚,改正自身违法行为。
交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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