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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加收滞纳金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滞纳金、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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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2、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滞纳金安原来的计算方式计算。 如果处罚被撤销,当然就不存在交罚款和滞纳金的问题了; 如果维持,就得安一般的计算缴纳; 复议期间也可以调解和和解,这具体看调解和和解结果。
以下是加收滞纳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你能采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因此,企业若对加收的滞纳金存在异议,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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