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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
离职,年假的工资。1、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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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职员工年休假的计算方法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该劳动者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按照劳动者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2、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如:公司制度可以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3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3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7天。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可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处理: 1、《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该条定义的是职工可以享受年休假“权益”的实现条件,即职工只要并且只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可以休。 2、《办法》第四条: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是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该条说明的是职工休假权益内容(或者说是标准)的确定依据,即职工本人的累计工作时间。结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称《条例》。)的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规定,该条可以理解为定义的是职工可以享受年休假的“标准”。 3、《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所以职工在新进单位不满一年,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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