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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 签订了两个月的劳动合同, 被辞退, 赔偿金是怎么计算的

2022-02-27
我是上海交大毕业的学生,在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上班,从2000年2月25日签的劳动合同,正式上班是6月中旬,公司因不景气与2001年7月4日告诉我被裁员。理应给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可他们只能给我一个月的,他们说:“我劳动合同是签到2000年12月,而2001年的合同没签,所以只能算我工作一年”。而我知道劳动合同是说“如果没签还在该公司上班就默认了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我工作了一年多,劳动法是承认的对吗?而工作一年辞退应补偿一个月工资,一年以上的补偿两个月工资,哪怕一年多一天,也得以两年来计算。我要他们给我应有的报酬是合法的要求吗?如果他们不给,我是否要告上法庭?您能给我一些好的建议吗?答复:劳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关于你的劳动时间问题。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从2000年6月中旬至2001年7月4日一直在公司上班。虽然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在2000年12月届满,但是在期限届满后你仍在公司上班,你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你的劳动时间应计算至2001年7月4日。关于经济补偿问题。你公司因经济不景气需要裁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7条规定的情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26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月。工作时间不满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因此,根据你的工作年限,你公司应发给你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你与公司之间发生的是劳动争议纠纷,若你与公司之间协商不成,你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若你对该裁决不服,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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