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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奖励根据国务院办公室印发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方案》提出,中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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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可以要求其出具该规定文件。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岁,每月给予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或一次性奖励2000元; 儿童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规定给予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其所在单位每月支付10元或者一次性支付2000元的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单位人员标准支付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第二十八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岁,每月给予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或一次性奖励2000元; (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聘、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3)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支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优待:(一)在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前申请办理的,领证时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元的奖励金。(二)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三)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四)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再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五)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70元。(六)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七)属于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享受10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已享受前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扶助金的,不再享受第(三)项规定的奖励金。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奖励金和扶助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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