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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独生子女奖励新政策

2021-12-03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岁,每月给予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或一次性奖励2000元; 儿童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规定给予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其所在单位每月支付10元或者一次性支付2000元的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单位人员标准支付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第二十八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岁,每月给予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或一次性奖励2000元; (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聘、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3)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支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相关法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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