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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一)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给予减免杂费; (三)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五)实行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享受下列奖励与照顾: (一)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二、您可以进入福建卫生和计划委员会网站的文件通知里查看这方面的规定,如《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也可以咨询户口所在地的人口计生局。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也就是说,2015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独生子女证父母,2016年元月1日之后享有独生子女奖励政策。但是,持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奖励政策,早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就已经改变,规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持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可以享受增加养老金待遇;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持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在退休时按各地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18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小孩伤、病、残达三级以上的,女方年满49周岁后,国家给予城镇每人每月27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现无存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后,国家给予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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