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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奖励根据国务院办公室印发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方案》提出,中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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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优待:(一)在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前申请办理的,领证时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元的奖励金。(二)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三)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四)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再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五)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70元。(六)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七)属于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享受10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已享受前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扶助金的,不再享受第(三)项规定的奖励金。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奖励金和扶助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适时调整。
独生子奖励根据国务院办公室印发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方案》提出,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独生子女补助标准提高,这意味着此前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将统一于国家基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增高,补贴形式由中央安排。
广西独生子女奖励政策1、收到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已经达到最高水平,按最高水平标准的10%提高。2、在国家提倡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期间,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经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事务所批准后,发行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按有关规定支付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孩子18岁。3、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4、国家提倡夫妻生育期间实施计划生育的员工退休时,按照以下规定增发养老金,增发的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1)只生育一个孩子或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结婚后未生育的员工,退休时增发养老金的5%(2)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员工,养老金的奖励方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未享受定金奖励的城镇居民,一生只生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岁时,每人每月参考全区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5%发放奖金。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5、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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