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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的范围是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离婚涉及人身关系,不适用协议管辖,不能约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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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可以排斥法院的管辖权,由仲裁委员会管辖该案件。但如果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未向法院声明订立有仲裁协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根据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无效处理如下:我国《民事诉讼状》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可见,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其约定可以是合同中的条款,也可以是单独订立的管辖协议。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十八年之久,但是实践中,不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这一规定仍不理解或者不完全理解,致使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具体表现为: 一、协议管辖约定不采取书面形式的无效。因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二、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的无效。如“发生合同纠纷由供方所在地处理”的约定,是向供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供方住所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约定不明确,造成双方当事人对约定的理解产生争议,致使约定无效。 三、协议管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的双方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五个法院中选择某一个法院,约定上述两个以上法院或者约定上述五个以外的法院管辖的均无效。 四、合同中约定既诉讼又仲裁,供合同双方选择的条款无效。如“若产生合同纠纷对可向供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有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双方要么约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要么约定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约定提起诉讼法院和申请仲裁机构的无效。
对于这样的情况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方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来考虑管辖法院的。 公司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都在本县,双方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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