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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次列举几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无效。如在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一)自行协商解决;(二)向人民调解中心请求协商;(三)向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原告住所、标的物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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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系指,某诉讼案件在确定民事法院具有审判权后,决定由哪一个“民事法院”进行审理之权限,故管辖权又被称为“具体的审判权”。而由上述可知,必先有审判权,才有管辖权之问题;若没有审判权,自无庸讨论是否具有管辖权,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合同中约定管辖,只要不会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法院都是可以受理的。那么当管辖权异议提出后,会怎么处理?请看下文
——既有选择管辖条款,又有仲裁条款,供合同双方选择的约定无效。合同双方要么选择某人民法院管辖,要么选择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同时约定提起诉讼的法院和申请仲裁的机构。 ——按次列举几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无效。在以往的一些格式合同中较为常见,如“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一、自行协商解决;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向××法院提起诉讼(按次处理)。”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诉讼前仅为一方当事人书面意思表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法院管辖”,而另一方当事人未作书面表示同意的无效(但口头同意,诉讼后仍承认的除外)。 ——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 ——非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管辖,否则选择管辖约定无效。 ——其他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的。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选择管辖约定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有效的,即使合同无效,也应由合同双方诉讼前选择的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约定被确认为无效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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