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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该条款一般认定无效。发生纠纷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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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一裁终局制,约定了仲裁条款,只能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有裁定认为,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可裁可诉,或或裁或诉约定,是一个可分割的条款,其中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关于诉讼的管辖约定仍然有效。这个观点是有道理的,应成为统一规则。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合同,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该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无效,当事人一般可以选择向法院诉讼。但是当事人在约定的仲裁机构已经申请了仲裁请求,并且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无异议的,依然可以仲裁解决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就有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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