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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约定被告仲裁地仲裁无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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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 第一、普通仲裁时效同诉讼时效一致,时效期间为3年。 但是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关于时效中止、中断等的规定。 第二、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 例如: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算。其同时也适用关于时效中止、中断等的规定。
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
合同中的仲裁管辖约定属于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条款,合同无效的,并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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