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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收取押金或管理费的行为违法,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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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能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因此你单位做法是错误的.你可以先协商,还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这个不需要缴税。做其他应付款就可以了,最好有明细账,以方便查询。希望能帮到你。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依据上述规定,投标人依法收到招标人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视为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由此,投标人向招标人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但对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缴企业所得税。以上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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