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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是否属于办理当日计算范畴

2024-11-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的日期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到达对方的时间为准,而办理离职手续的日期不一定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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